答:
序号 业务情形 材料名称 纸质材料份数和规格 材料填报要求及审查要点 材料收件标准 材料来源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1 通用 《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2份,A4纸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字;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字;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字。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原件 办理处室领取或网上下载(http://www.yuhua.gov.cn/xxgk/A03/A0323/zcfg/201603/t20160329_773716.htm) 否 2 通用 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2份,A4纸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A4纸上;2、与原件核对,需要核验身份证真实有效,盖与原件一致章。 复印件 公安局、申请人自备 否 3 通用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份,A4纸 内容清楚详实并加盖公章。 复印件 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申请人自备 否 4 通用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否 5 其他情形 (未满18岁) 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 据继父(母) 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2份,A4纸 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复印件 民政局、档案局、申请人自备 否
(一)提交申请
①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
①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表、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复核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民族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②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审批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出具《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反馈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并抄送县级公安部门;
(三)告知决定
①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协调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民族成份变更登记本人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上者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受理,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