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議.名例》載:“徒者﹐奴也﹐蓋奴辱之。”這說明徒刑是一種奴役﹑侮辱性質的刑罰。這種刑罰起源很早。據甲骨文記載﹐中國商代就有牢獄“圉”﹐用以拘禁罪犯﹐限制其自由。周代除死刑外﹐其它處肉刑的罪犯﹐都須服勞役﹐“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積”(《周禮.禮官.司刑》)。因此﹐當時的徒刑成了墨﹑劓﹑剕﹑宮等刑的附加刑。
徒刑從古到今的轉變:
1 城旦舂 秦﹑漢時強制男犯修築城牆﹐叫做“城旦”﹔強制女犯舂米﹐叫做“舂”。
2 鬼薪白粲 秦﹑漢時﹐強制男犯入山採薪供祭祀鬼神用﹐謂之“鬼薪”﹔強制女犯為祭祀神鬼擇米﹐謂之“白粲”。
3 隸臣妾 秦﹑漢時強制罪犯服勞役的一種刑罰﹐男犯稱做“隸臣”﹐女犯稱做“隸妾”。秦制﹐刑為隸臣妾或耐為隸臣妾無刑期﹐乃是確定為一種官奴婢身份。
4 司寇秦﹑漢時強制罪犯到邊遠地區御外寇或看管刑徒的一種刑罰。《漢舊儀》載:“罪為司寇﹐男備守﹐女為作如司寇(類似司寇的勞役)﹐皆作二歲。”
5 候指斥候﹐秦時強制罪犯伺察敵情的一種刑罰“斥候”原為邊塞上專門伺察﹑瞭望敵情的人。《尚書.禹貢》疏:“斥候謂檢行險阻﹐伺候盜賊。”秦時定為較輕的一種徒刑
6 魏晉徒刑已不用“城旦”﹑“鬼薪”等名稱。但保留以“髡”﹑“耐”做為徒刑附加刑的制度﹐並以此作為徒刑名稱。
7 北魏徒刑稱“徒”。“徒”按勞役年限分為各種等級﹐因此又稱“年刑”。北齊時徒刑稱做“刑罪”﹐由於有附加刑“耐”﹐所以也稱“耐罪”。
8 隋唐徒刑作為五刑之一﹐亦分為五等﹐但刑期有所縮短﹐最低為一年﹐最高為三年﹐每等之間相差半年﹐並且不附加笞﹑杖﹐准許以銅贖刑。
9 五代﹑宋代徒刑五代基本沿用唐制﹐但恢復了加杖制﹐實際上是一罪兩刑。
10 遼代徒刑 較前代重﹐分為三等﹐並有從刑。《遼史.刑法志》載:“徒刑一曰終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終身者決五百﹐其次遞減百。”終身徒刑﹐不僅加杖﹐還須“黥面”
11 金代徒刑制度與唐﹑宋同﹐唯將五等改為七等﹐增加四年﹑五年兩等。
12 元代徒刑分為五等﹐並附杖刑﹐即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按《元典章.刑法一》規定﹐徒刑的杖刑“皆先決訖﹐然後發遣”﹐服勞役時要帶鐐。
13 明﹑清徒刑制度基本相同﹐即分為五等加杖﹐准許以錢贖。“其無驛縣﹐分撥各衙門充水火夫﹐各項雜役﹐限滿釋放”(《清史稿.刑法志》)
14 現代:徒刑,刑罰的一種,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