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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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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和《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365体育在线中文网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2015〕78号),设立365体育在线中文网(以下简称市民族宗教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四)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有关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行使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现状及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三)研究提出我市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的特殊情况与措施,参与我市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回、维民清真“三食”(肉食、饮食、副食)供应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对“汉回村”的扶植帮助,促进我市各民族经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负责民族的有关统计工作;负责民族成份的鉴别、更改和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成份审核工作。
(五)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
(六)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七)承担推动宗教组织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工作,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八)负责骨干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组织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承担向人大、政协推荐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
(九)负责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和服务。
(十)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区、县(市)民族宗教部门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信访、档案、会务、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日常工作;组织对全市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编制工作简报、内部资料和报送政务信息;起草局机关综合性文稿;参与全市性宗教团体换届选举的人选考察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参与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作政治安排的考察推荐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各宗教团体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老干等工作。
(二)民族工作处
负责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参与调解民族纠纷,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事务;负责民族成份的鉴别、更改和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成份的审核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指导和组织工作;参与人口普查及对全市少数民族人口情况进行分析统计;研究提出发展全市民族企业措施,参与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协助做好回、维民清真“三食”(肉食、饮食、副食)的供应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性意见;起草民族方面有关文件;联系指导市伊斯兰教协会,负责指导民族联谊会的工作;参与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推荐工作。
(三)宗教工作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性意见;起草宗教方面有关文件;帮助全市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搞好领导班子和教职人员的培养、选拔工作;开展宗教界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协调处理各种矛盾;指导区(县)市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对宗教团体提出的要恢复开放的寺观教堂和建立简易活动点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批;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办理的事务;支持并指导各宗教团体按照“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联系指导市佛教协会、市道教协会、市天主教爱国会、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市基督教协会。
(四)政策法规处
承担本系统普法工作,负责对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队伍进行法制方面的教育培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研究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办理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配合办理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务;指导、承办有关全市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组织指导、检查督促民族宗教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督查工作,重点做好执法案件督办和执法案卷评查,负责指导区、县(市)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工作;为全市民族宗教界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方面的法律服务;负责规范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的管理办法;对涉及民族宗教、民间信仰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工作对策和政策建议。
机关党支部。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名(含2014年度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新增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2名。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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